住建部:不再对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统一颁发证书【开云(中国)Kaiyun·官方网站,开云(中国)Kaiyun】

  新闻资讯     |      2024-09-04 23:20
本文摘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更佳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送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报》(国办发[2013]]1号)精神,增进绿色建筑较慢身体健康发展,大力改变政府职能,逐步实行绿色建筑标识实行第三方评价,现就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通报如下:一、自本《通报》公布之日起,住房城乡建设部仍然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评价机构审议的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展开审批、公告和统一授予证书、标识。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更佳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送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报》(国办发[2013]]1号)精神,增进绿色建筑较慢身体健康发展,大力改变政府职能,逐步实行绿色建筑标识实行第三方评价,现就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通报如下:一、自本《通报》公布之日起,住房城乡建设部仍然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评价机构审议的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展开审批、公告和统一授予证书、标识。各评价机构对强迫申报的项目,在展开科学、公开发表、公平、公正评价的基础上,可以以评价机构的名义对通过审议的项目展开审批、公告和授予证书、标识。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的管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推进绿色建筑评价向第三方评价方式改变。要强化对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的管理,严格要求,明确责任,并随时对标识项目展开抽验检查,敦促评价机构提升评价工作质量。

三、积极开展第三方评价的省市,要充分发挥现有评价机构的起到,在本地区积极开展评价活动的评价机构数量应以不应不少于两个。各地追加评价机构不应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四、新的修改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以下全称新的国标)月底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各评价机构在明确评价工作中,不应严苛按新的国标展开评价。五、绿色建筑项目获得设计标识后,一年内并未动工建设或再次发生设计变更造成绿色建筑涉及拒绝减少的,评价机构不应新的展开评价,并及时新的公告评价结果。早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项目,不该再行申请人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评价机构也不该法院展开设计标识评价。

项目取得运营标识后,设计标识自动终止。运营标识届满后,不应由原评价机构按照评价拒绝新的对项目展开核查确认。六、根据有所不同建筑类型,早已公布实行专项评价标准的,不应在评价中使用该建筑类型的评价标准。

项目所在地区早已备案并施行地方标准的,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拒绝展开审核,证实合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各评价机构在评价中不应继续执行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七、按照项目所在地强制执行的绿色建筑设计规范、设计要点展开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建筑可确认为绿色建筑,并划入当地绿色建筑项目、面积的统计资料范围。

如上述建筑必须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与证书,不应按照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拒绝,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涉及标准,遵守适当的评价程序。八、各评价机构授予的标识、证书不应维持统一,原先式样恒定,但住房城乡建设部仍然对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统一编号,各地可以以本通报附有的编号规则(参见附件1)为参照自行为标识证书编号。

九、各评价机构不应及时将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法院情况、评价情况和评价结果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将标识项目情况按季度统一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备案内容参见附件2)。十、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更进一步强化责任感和紧迫感,将绿色建筑划入建筑项目全过程管理。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搜集、统计资料、分析和管理绿色建筑项目,引领绿色建筑身体健康发展。

本《通报》自公布之日起,原先涉及规定与本《通报》不完全一致的,按本《通报》继续执行。各地继续执行中有何问题,请求与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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